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排放的废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按照排污规定进行处理,未达标的不得直接排入水域。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确定该水域纳污能力,并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共享。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