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罚没财产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法制、价格等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负责对罚没财产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