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第四条已废止罚没财产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审计、监察、法制、价格等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负责对罚没财产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