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茶叶合作社健康发展,鼓励支持茶农以茶园进社入股,提升茶叶合作社组织化程度及服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茶叶合作社应当优先安排财政专项和涉农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茶叶合作社整合资源,实行联合或者重组,建立茶叶合作社联合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