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都匀毛尖和贵定鸟王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优良品种选育繁育和应用推广、有机茶园建设、茶叶质量检验检测、茶叶品牌提升、茶叶营销渠道及茶文化建设等。
自治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发展与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粮食、林业、环保、扶贫等部门应当按照茶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安排项目资金支持茶产业发展,其项目资金规模要与目标任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