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内成品茶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成品茶包装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引用标准、质量等级、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