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爱卫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爱卫会研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送责任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方案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开展本单位、本区域爱国卫生工作的;

(三)单位卫生状况未达到规定卫生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交办投诉举报事项的;

(五)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考核不达标的;

(六)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给全市或者地区爱国卫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