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民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或者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