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或者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