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