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保护农村公路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