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