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