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农村公路用地内的绿化林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和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古树名木,禁止砍伐或者移植,确需移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