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产权使用人共同规划,确定料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