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报经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