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5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3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