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牌、安全警示等交通标志,逐步完善安全防护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