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镇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