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镇远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