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文物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文物;

(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保护单位;

(三)破坏、损毁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设施;

(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

(五)非法隐匿、收购、倒卖文物;

(六)阻挠文物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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