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