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对下级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