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三)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四)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