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