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