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