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