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