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