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