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