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