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