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