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老年人应当自尊、自重、自爱,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正确处理与家属、亲属、邻里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家庭的和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