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的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本条例所指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含六十周岁)的公民;

(二)子女系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老年人抚养教育过的继子女;

(三)赡养人系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子女已经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