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的下列用语含义是:(一)本条例所指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含六十周岁)的公民;(二)子女系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老年人抚养教育过的继子女;(三)赡养人系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子女已经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