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揭发、检举,受侵害的老年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查处,不得推诿、拖延。因玩忽职守给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