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医疗卫生部门应当积极发展老年病医疗事业,开办老年病门诊、老年病床和老年家庭病床;对老年人就医,应当优先给予治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