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根据沙化土地实际状况,将其划分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

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是指在规划期内具备治理条件的成片沙化土地。

土地沙化预防区,是指在规划期内具有沙化趋势或者潜在沙化危险的成片土地。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及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土地沙化预防区的范围由市(州)、县(市、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