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