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