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沙化土地治理后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