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