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讯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