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