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