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灭火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灭火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防火期,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