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灭火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灭火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防火期,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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