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八条有效符合本补充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每个子女之间,少数民族应有三周岁以上的间隔时间;汉族应有四周岁以上的间隔时间。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