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七条有效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送养的子女数应计入规定生育的子女数。不得以送养为由,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