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五条有效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执行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属于其他情况的夫妻,执行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生育规定,第四条(二)项规定除外。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