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第九条有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办事机构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告机关,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