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第六条有效“一府两院”要求下一年度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本年度内因特殊情况,临时要求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