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